一般情况下,与发电机配套的武汉发电机选用12h功率或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当选用12h功率表示标定功率时,说明武汉发电机在标定功率(标准环境状况时)连续运行时间为12h,其中包括超过10%标定功率情况下连续运行1h;当选用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时,表示武汉发电机允许长期连续运行,其中包括可超过10%标定功率运行1h。通常持续功率为12H功率的90%。
武汉发电机铭牌标示的标定功率是按规定的标准环境状况下确定的,当环境条件与标准规定不同时,其功率应按前述方法进行修正。在配套时,武汉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以保证发电机在标定运行的条件下输出标定功率。当发电机输出标定功率时,实际所需的武汉发电机最小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武汉发电机最小输出功率,kW;
PH——机组的输出功率,kW,
Pe——武汉发电机在标准环境状况下的标定功率,kW;
Kl——武汉发电机功率修正系数(当武汉发电机长期运行时,K1=0.9。当武汉发电机连续工作时间<12h时,K1=1);η=发电机的效率。)
上式计算所得的武汉发电机输出功率应调整到标准规定的值或工厂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功率等级。按经验,武汉发电机功率与发电机功率之比,对于平原固定发电机组取1.35:1。移动组取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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